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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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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提之人犯,是否因減刑而需即行釋放,應與有關機關妥為聯繫;如對該案被告宜為本案羈押時,並應適時羈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借提之人犯是否因減刑而需即行釋放,需要與有關機關妥為聯繫。如果對該案的被告認為在本案中應受到羈押時,應適時進行羈押。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資料,無法確定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或相關範例。

  • 借提名詞
  • 被告名詞
  • 本案名詞
  • 羈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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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 借提之人犯,是否因減刑而需即行釋放,應與有關機關妥為聯繫;如對該案被告宜為本案之羈押時,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