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與各機關連繫事項除必須使用公文者外,宜以電話、傳真聯繫,以求快速明確。
依照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的規定,與各機關連繫事項除必須使用公文者外,宜以電話、傳真聯繫,以求快速明確。這表示在法院辦理減刑案件期間,如果需要與其他機關進行聯繫,應盡量使用電話或傳真方式進行,以便迅速明確地處理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臺灣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judicial.gov.tw/) -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c2.aspx?itemid=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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