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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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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與各機關連繫事項除必須使用公文者外,宜以電話、傳真聯繫,以求快速明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的規定,與各機關連繫事項除必須使用公文者外,宜以電話、傳真聯繫,以求快速明確。這表示在法院辦理減刑案件期間,如果需要與其他機關進行聯繫,應盡量使用電話或傳真方式進行,以便迅速明確地處理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臺灣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judicial.gov.tw/) -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c2.aspx?itemid=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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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 與各機關連繫事項除必須使用公文者外,宜以電話、傳真聯繫,以求快速明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