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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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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凡蒞庭時著制服,但就席後得脫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第 6 條,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在踏入法庭時須穿著制服,但坐席後可以脫下帽子。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制服條例本身,其中應該會有具體的規定和要求,例如制服的款式、顏色、搭配等等。然而,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沒有明確適用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因此,關於這條規定的具體細節和範例,我們無法提供更多資訊。

  • 推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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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第 6 條規定:「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凡蒞庭時著制服,但就席後得脫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