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凡蒞庭時著制服,但就席後得脫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第 6 條,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在踏入法庭時須穿著制服,但坐席後可以脫下帽子。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制服條例本身,其中應該會有具體的規定和要求,例如制服的款式、顏色、搭配等等。然而,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沒有明確適用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因此,關於這條規定的具體細節和範例,我們無法提供更多資訊。
- 推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