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式如圖,色用黑領袖及對襟,均須鑲邊,長與國民乙種常服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7.26
廢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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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左:
一、推事用藍。
二、檢察官用紫。
三、書記官用黑。
四、律師用白。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制帽式與文官同。但緣邊須各如制服鑲邊之色。
帽章用青天白日、推事、檢察官、書記帽章中嵌篆文法字,律師帽章用嵌篆文律字。
凡制服制帽各料,用本國絲毛麻織品,但書記官得用本國棉織品。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凡蒞庭時著制服,但就席後得脫帽。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月內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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