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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

  • 異動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式如圖,色用黑領袖及對襟,均須鑲邊,長與國民乙種常服同。

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左: 一、推事用藍。 二、檢察官用紫。 三、書記官用黑。 四、律師用白。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制帽式與文官同。但邊須各如制服鑲邊之色。

帽章用青天白日、推事、檢察官、書記帽章中嵌篆文法字,律師帽章用嵌篆文律字。

凡制服制帽各料,用本國絲毛麻織品,但書記官得用本國棉織品。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凡蒞庭時著制服,但就席後得脫帽。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月內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