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民事終結程序之裁定,其折服率及抗告維持率準用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本要點有關民事判決之規定計算,並與民事判決合併計算折服率及維持率。 刑事駁回自訴裁定、交通異議案件裁定、少年管訓事件裁定、流氓感訓案件中審理暨聲請裁定拘留裁定及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移送簡易庭裁定暨聲請易以拘留裁定案件之折服率及抗告維持率準用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本要點有關刑事判決之規定計算,並與刑事判決合併計算折服率及維持率。
根据上述法规,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13條,民事終結程序之裁定的折服率及抗告維持率應遵循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以及該實施要點有關民事判決的規定進行計算,並與民事判決的折服率及維持率合併計算。同樣,刑事駁回自訴裁定、交通異議案件裁定、少年管訓事件裁定、流氓感訓案件中審理暨聲請裁定拘留裁定及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移送簡易庭裁定暨聲請易以拘留裁定案件的折服率及抗告維持率應遵循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以及該實施要點有關刑事判決的規定進行計算,並與刑事判決的折服率及維持率合併計算。 参考资料: -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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