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各類辦案成績之考查項目及其百分比如左: (一) 第一類、第六類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民事裁判) 1 結案件數:占百分之三十。 2 當事人折服率:占百分之三十。 3 辦案維持率:占百分之四十。 (二) 第二類、第七類、第八類、第十類、第十三類、第十六類、第十七類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刑事審判、地方法院交通異議裁定、少年管訓調查暨審理、流氓感訓案件之審理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1 結案件數:占百分之二十五。 2 當事人折服率:占百分之三十。 3 辦案維持率:占百分之四十五。 (三) 第九類、第十一類、第十四類 (高等法院交通異議裁定暨少年管訓抗告裁定及流氓感訓抗告裁定) 結案件數:百分之百。 (四) 第三類、第四類、第十二類、第十五類 (民事執行、財務執行、執行少年刑事案件暨管訓事件及執行流氓感訓暨拘留案件。 1 結案件數:占百分之六十。 2 結案速度:占百分之四十。 (五) 第五類 (調解) 結案件數:占百分之百。 (六) 第十八類、第十九類 (最高法院民刑事審判) 結案件數:占百分之百。 (七) 第二十類 考查項目及其百分比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14條規定了各類辦案成績的考核項目和百分比。根據該條的內容,可以理解為對不同類型的案件,對法官辦案成績的考查有不同的重點和比重。 其中,第一類和第六類(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民事裁判)的考查項目如下: 1. 結案件數:占百分之三十。 2. 當事人折服率:占百分之三十。 3. 辦案維持率:占百分之四十。 另外,第二類、第七類、第八類、第十類、第十三類、第十六類和第十七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刑事審判、地方法院交通異議裁定、少年管訓調查暨審理、流氓感訓案件之審理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的考查項目如下: 1. 結案件數:占百分之二十五。 2. 當事人折服率:占百分之三十。 3. 辦案維持率:占百分之四十五。 第九類、第十一類和第十四類(高等法院交通異議裁定暨少年管訓抗告裁定及流氓感訓抗告裁定)則全部結案件數考核。 第三類、第四類、第十二類和第十五類(民事執行、財務執行、執行少年刑事案件暨管訓事件及執行流氓感訓暨拘留案件)的考核項目如下: 1. 結案件數:占百分之六十。 2. 結案速度:占百分之四十。 第五類(調解)的考核項目是結案件數,占百分之百。 第十八類和第十九類(最高法院民刑事審判)的考核項目是結案件數,占百分之百。 第二十類的考核項目及其百分比則由司法院定之,在這裡並未具體列出。 以上資料來自於司法院所訂定的《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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