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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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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第一審民事判決之被廢棄,係基於左列情形之一者,於計算辦案維持率之案件中扣除,不予列計。 (一) 當事人於第一審不主張時效抗辯而於第二審始行主張者。 (二) 當事人於第二審為捨棄認諾者。 (三) 當事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因情事變更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者,或因情事變更未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者。 (四) 當事人於第二審始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或為抵銷之抗辯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16條,被廢棄的第一審民事判決,在計算辦案維持率時不予列計,主要根據以下情形之一: (一) 當事人於第一審未主張時效抗辯,但在第二審時才提出時效抗辯。 (二) 當事人於第二審中放棄原來的主張,同意對方的主張。 (三) 當事人於第二審中改變起訴的內容、追加起訴事項,或因情況變更而以其他聲明替代最初聲明,或未以其他聲明替代最初聲明。 (四) 當事人於第二審時提出新的事實、新的證據,或以抵銷為抗辯。 例如,在本文的案例中,根據第六條的描述,原審判決被廢棄是基於有違誤情形。根據上訴人方面的陳述,原審法院並未合法通知上訴人,上訴人失去了答辯的機會和權利。這違反了法律規定,所以有理由廢棄原判決並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16條,這種情況下原審民事判決的被廢棄不列入計算辦案維持率中。

  • 抗辯名詞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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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 第一審民事判決之被廢棄,係基於左列情形之一者,於計算辦案維持率之案件中扣除,不予列計。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