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刑事判決之被撤銷,係基於左列情形之一者,於計算辦案維持率之案件中扣除,不予列計。 (一) 上訴後時效完成者。 (二) 上訴後經赦免者。 (三) 上訴後被告死亡者。 (四) 上訴後對於被告喪失審判權者。 (五) 檢察官就未經起訴之想像競合犯、牽連犯或連續犯移送第二審法院併辦,並因而撤銷原判決者。 (六) 重行起訴案件,經原審判決不受理,提起上訴後因先行起訴之同一案件判決確定,致該不受理之判決經撤銷改判免訴者。 (七) 上訴後,僅因雙方和解為第一審法院所不及審酌,而被撤銷者。少年管訓事件、流氓感訓案件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裁定之被撤銷,係因抗告後少年或被移送人死亡者亦同。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17條,刑事判決之被撤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上訴後時效完成者。 這指的是在上訴程序中,如果超過上訴時效,即被撤銷的判決便不列入計算辦案維持率之中。 二、上訴後經赦免者。 如果在上訴程序中,被告人獲得赦免,即判決被撤銷,也不列入計算辦案維持率之中。 三、上訴後被告死亡者。 若在上訴程序中,被告因死亡而無法繼續受審,則判決被撤銷之情形不列入計算辦案維持率之中。 四、上訴後對於被告喪失審判權者。 這表示在上訴程序中,被告因喪失審判權而無法繼續受審,則判決被撤銷的情形也不列入計算辦案維持率之中。 五、檢察官就未經起訴之想像競合犯、牽連犯或連續犯移送第二審法院併辦,並因而撤銷原判決者。 這指的是檢察官將未經起訴的想像中的競合犯、牽連犯或連續犯一併移送至第二審法院審理,並因此撤銷了原本的判決。這種情形也不列入計算辦案維持率之中。 六、重行起訴案件,經原審判決不受理,提起上訴後因先行起訴之同一案件判決確定,致該不受理之判決經撤銷改判免訴者。 這表示在重行起訴程序中,原審判決因不受理而被撤銷,提起上訴後,因先行起訴的同一案件判決確定,致使原本不受理的判決被撤銷並改判為免訴。這種情形也不列入計算辦案維持率之中。 七、上訴後,僅因雙方和解為第一審法院所不及審酌,而被撤銷者。 這表示在上訴程序中,因雙方達成和解,但第一審法院無法及時審酌,導致判決被撤銷的情形。少年管訓事件、流氓感訓案件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的判決被撤銷也屬於這種情形。這種撤銷的判決也不列入計算辦案維持率之中。 根據上述法規,以上七種情形下的判決被撤銷,不會被列入計算辦案維持率之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