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第一、二審裁判經再審程序廢棄或撤銷改判確定,而可歸責於原承辦法官者,在辦案維持率項下,每件扣一分。但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受命法官每件扣一分,審判長及陪席法官,每件各扣零點三分。第一、二審刑事裁判經非常上訴而撤銷,而可歸責於原承辦法官者,在辦案維持率項下,每件扣一分。但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受命法官每件扣一分,審判長及陪席法官每件各扣零點三分。 少年管訓事件諭知管訓處分及流氓感訓案件諭知感訓處分之裁定,經重新審理程序撤銷,另為不付管訓或感訓處分裁定確定,而可歸責於原承辦法官者,在辦案維持率項下,每件扣一分。 第三審民事裁判經再審程序廢棄,或刑事裁判經非常上訴撤銷,而可歸責於參與審判法官者,每件各扣總分零點三分。 各法院應指派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對於經再審程序、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廢棄或撤銷確定之裁判,逐件審查是否可歸責於原承辦法官或參與審判法官,簽請院長核定後,交統計人員登記。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20條,該條款針對裁判經再審程序廢棄或撤銷改判確定的情況進行評分。具體來說: 1. 第一、二審裁判經再審程序廢棄或撤銷改判確定,且可歸責於原承辦法官者,在辦案維持率項下,每件扣一分。若是行合議審判的案件,受命法官每件扣一分,審判長及陪席法官每件各扣零點三分。 2. 第一、二審刑事裁判經非常上訴而撤銷,且可歸責於原承辦法官者,在辦案維持率項下,每件扣一分。行合議審判的案件,受命法官每件扣一分,審判長及陪席法官每件各扣零點三分。 3. 少年管訓事件諭知管訓處分及流氓感訓案件諭知感訓處分之裁定,經重新審理程序撤銷,另為不付管訓或感訓處分裁定確定,且可歸責於原承辦法官者,在辦案維持率項下,每件扣一分。 4. 第三審民事裁判經再審程序廢棄,或刑事裁判經非常上訴撤銷,且可歸責於參與審判法官者,每件各扣總分零點三分。 5. 各法院應指派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對於經再審程序、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廢棄或撤銷確定之裁判,逐件審查是否可歸責於原承辦法官或參與審判法官,簽請院長核定後,交統計人員登記。 這些規定旨在評估法官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的表現與責任。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20條的內容,針對裁判經再審程序廢棄或撤銷改判確定的情況,對不同的法官進行嚴格的評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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