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法官在同一年度內,分別辦理第七點所列兩類以上案件,或同時兼辦兩類以上案件,其所辦各類案件之成績應並列之。年終考績時,以其所辦各類案件之時間比例計算其辦案總分。但地方法院法官分別或同時辦理第十四點第一款及第五款案件,應合併其資料按同點第一款百分比計算成績,其分別或同時辦理同點第二款及第四款民事執行、財務執行以外案件兩類以上,或高等法院法官同時兼辦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案件兩類以上者,應合併其資料按同點第二款百分比計算成績。 法官在同一年度內,辦理案件之時間不滿六個月,或雖滿六個月,而計算其辦案維持率成績所憑之件數不滿五件者,其辦案成績只計算單項成績,不計算總成績,此單項成績不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不分案庭長全年均未分受案件者,其辦案成績只計算單項成績,不計算總成績。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21條,法官在同一年度內,如果分別辦理兩類以上的案件,或同時兼辦兩類以上的案件,他們所辦各類案件的成績應該並列計算。在年終考績時,應根據法官所辦各類案件所花費的時間比例來計算他們的辦案總分。但是如果地方法院法官分別或同時辦理第十四點第一款及第五款案件,則應該合併其資料按同點第一款百分比計算成績。如果法官分別或同時辦理同點第二款及第四款民事執行、財務執行以外案件兩類以上,或者高等法院法官同時兼辦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案件兩類以上,則應該合併其資料按同點第二款百分比計算成績。 此外,根據該要點的規定,如果法官在同一年度內辦理案件的時間不滿六個月,或者雖然滿六個月,但計算其辦案維持率成績所憑的案件數不滿五件,那麼他們的辦案成績只計算單項成績,不作為年終考績的參考資料。同樣地,如果地方法院的案庭長全年均未分受案件,則他們的辦案成績只計算單項成績,不計算總成績。 參考資料: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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