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統計考查之類別如左: 第一類 辦理地方法院民事審判事件,簡稱「一民」。 第二類 辦理地方法院刑事審判案件,簡稱「一刑」。 第三類 辦理民事執行事件,簡稱「民執」。 第四類 辦理財務執行案件,簡稱「財執」。 第五類 辦理調解事件,簡稱「調解」。 第六類 辦理高等法院民事審判事件,簡稱「二民」。 第七類 辦理高等法院刑事審判案件,簡稱「二刑」。 第八類 辦理地方法院交通異議裁定案件,簡稱「一交」。 第九類 辦理高等法院交通異議裁定案件,簡稱「二交」。 第十類 辦理地方法院少年管訓調查及審理事件,簡稱「一少訓」。第十一類 辦理高等法院少年管訓抗告事件,簡稱「二少訓」。 第十二類 辦理執行少年刑事案件或管訓事件,簡稱「少執」。 第十三類 辦理地方法院流氓感訓案件,簡稱「一感」。 第十四類 辦理高等法院流氓感訓案件,簡稱「二感」。 第十五類 辦理執行流氓感訓及拘留案件,簡稱「感執」。 第十六類 辦理簡易庭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簡稱「一秩」。 第十七類 辦理普通庭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簡稱「一秩抗」。 第十八類 辦理最高法院民事審判事件,簡稱「三民」。 第十九類 辦理最高法院刑事審判案件,簡稱「三刑」。 第二十類 其他經司法院指定應予考查者。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7條,統計考查共有以下十九個類別:一民(地方法院民事審判事件),一刑(地方法院刑事審判案件),民執(民事執行事件),財執(財務執行案件),調解(調解事件),二民(高等法院民事審判事件),二刑(高等法院刑事審判案件),一交(地方法院交通異議裁定案件),二交(高等法院交通異議裁定案件),一少訓(地方法院少年管訓調查及審理事件),二少訓(高等法院少年管訓抗告事件),少執(執行少年刑事案件或管訓事件),一感(地方法院流氓感訓案件),二感(高等法院流氓感訓案件),感執(執行流氓感訓及拘留案件),一秩(簡易庭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一秩抗(普通庭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三民(最高法院民事審判事件),三刑(最高法院刑事審判案件),以及其他經司法院指定應予考查之類別。根據最新的法規,這些類別代表了法院法官辦案成績的統計考查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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