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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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官姓名欄,如法官兼庭長職務或候補法官應註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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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是關於填寫法官姓名欄的說明。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 1 條》,填寫法官姓名欄時,如果法官同時擔任庭長職務或是候補法官,要在姓名後面註明相關職務。以下是一個範例:如果一位法官的姓名是李明,並且同時擔任庭長職務,應該填寫「李明(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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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