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司法保護及協助方案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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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及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於司法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召開之「公益團體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表示:由於現行法律對身心障礙者缺乏系統化的保護措施,致使他們常不知如何維護自已的權益,也常得不到應有之尊重與保護,尤其是心智障礙者。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的身心障礙等級顯示,心智障礙者的心智狀態有其特殊性,他們的心理年齡,自障礙發生之日起至死亡為止,永遠處在介於三歲至十二歲之間。他們的心智狀態,不像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可以依慣有發作或不發作的情形來判斷,而會隨著生理變化與社會發展能力間的交互影響,游走於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與無行無能力之間,所以他們真實的心智狀況,常是模稜兩可,難以辨認。因法官對此部分認識不足,故於訴訟程序中,難免會誤認或疏未注意他們實際的心智狀態,間接損及其權益。因此極力籲請司法院等政府機關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保護。 司法院翁院長岳生極為重視本項建言,因為建立溫暖而人性化的司法,是全體司法人員之本責。我們固然要維護司法審判獨立,但司法絕對不能孤立,面對弱勢族群,我們更應多一份同理心,儘量在適法範圍內給他們方便,讓他們在享受應有的司法保護中,能夠因為我們的耐心、用心、尊重,甚至一個笑容,感受到司法確實為人民而存在,這也是實踐「司法為民」基本理念的最好出發點,因此特別訂定本方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這個問題所使用的法條是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司法保護及協助方案第 1 條。根據該法條的緣起,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及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於司法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召開的座談會中提出了對身心障礙者保護不完善的問題,特別是心智障礙者。他們認為現行法律對身心障礙者的保護措施不夠系統化,導致他們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他們呼籲司法院等政府機關加強對身心障礙者的保護。 司法院翁院長岳生也非常重視這一建議,他強調建立溫暖和人性化的司法是司法人員的本責。他們應該在適法範圍內提供方便,讓身心障礙者能夠享受應有的司法保護。他們應該用耐心、用心和尊重來對待這些弱勢群體,甚至一個微笑都能讓他們感受到司法確實為人民而存在。這也是實現「司法為民」基本理念的最好出發點。 根據上述解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司法保護及協助方案第 1 條的目的是要提供溫暖和人性化的司法保護給身心障礙者。這個法條也反映了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的重視和尊重。然而,該法條並未提供具體的規定或措施,只是強調了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應加強對身心障礙者的保護。 根據這些資料,無法提供進一步的法規釋義或範例。
- 緣名詞
- 法人名詞
- 心神喪失名詞
- 精神耗弱名詞
- 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審判獨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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