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及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於司法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召開之「公益團體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表示:由於現行法律對身心障礙者缺乏系統化的保護措施,致使他們常不知如何維護自已的權益,也常得不到應有之尊重與保護,尤其是心智障礙者。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的身心障礙等級顯示,心智障礙者的心智狀態有其特殊性,他們的心理年齡,自障礙發生之日起至死亡為止,永遠處在介於三歲至十二歲之間。他們的心智狀態,不像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可以依慣有發作或不發作的情形來判斷,而會隨著生理變化與社會發展能力間的交互影響,游走於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與無行無能力之間,所以他們真實的心智狀況,常是模稜兩可,難以辨認。因法官對此部分認識不足,故於訴訟程序中,難免會誤認或疏未注意他們實際的心智狀態,間接損及其權益。因此極力籲請司法院等政府機關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保護。
司法院翁院長岳生極為重視本項建言,因為建立溫暖而人性化的司法,是全體司法人員之本責。我們固然要維護司法審判獨立,但司法絕對不能孤立,面對弱勢族群,我們更應多一份同理心,儘量在適法範圍內給他們方便,讓他們在享受應有的司法保護中,能夠因為我們的耐心、用心、尊重,甚至一個笑容,感受到司法確實為人民而存在,這也是實踐「司法為民」基本理念的最好出發點,因此特別訂定本方案。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6.06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司法保護及協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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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加強現行法令及司法程序對身心障礙者的保護與協助,實踐「司法為民」理念,建立「溫暖而人性化的司法」。
參、策略及實施項目
┌───────┬───────────┬──┬─────┐│策略 │實施項目 │時程│主(協)辦││ │ │ │單位 ││ │ │ │ │├───────┼───────────┼──┼─────┤│一、觀念上: │一、於各項司法人員相關│持續│司法院司法││ 隨時應有保│ 研習會中,研究增列│辦理│人員研習所││ 護身心障礙│ 弱勢族群人權保障及│ │、各廳處 ││ 者之念頭。│ 學習辨識心智障礙者│ │ ││ │ 等相關課程,以增強│ │ ││ │ 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員│ │ ││ │ 對身心障礙者之認知│ │ ││ │ ,並宣導保護身心障│ │ ││ │ 礙者等弱勢族群之觀│ │ ││ │ 念。 │ │ ││ │二、請各級司法首長於視│ │司法院及所││ │ 導業務或法院舉辦的│ │屬機關 ││ │ 相關會議等適當機會│ │ ││ │ ,向法院同仁宣導保│ │ ││ │ 護身心障礙者之理念│ │ ││ │ ,促請共同落實法律│ │ ││ │ 規定,以維護身心障│ │ ││ │ 礙者之權益。 │ │ │├───────┼───────────┼──┼─────┤│二、法令上: │一、請各業務廳研酌,有│持續│司法院各業││ 修改不合時│ 無於主管法規或研修│辦理│務廳 ││ 宜之法令。│ 之法律草案中增訂或│ │ ││ │ 修正對身心障礙者保│ │ ││ │ 護規定之必要。 │ │ ││ │二、請持續推動完成法律│ │司法行政廳││ │ 扶助法草案第十四條│ │、公共關係││ │ 等之立法程序。 │ │室 ││ │ 法律扶助法草案第十│ │ ││ │ 四條(已一讀通過)│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 │ 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 ││ │ ,無須審查其資力:│ │ ││ │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 │ ││ │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 ││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 ││ │ 案件,於審判中未經│ │ ││ │ 選任辦護人者。二、│ │ ││ │ 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 │ ││ │ 完全陳述,於審判中│ │ ││ │ 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 │ ││ │ 理人,審判長認有選│ │ ││ │ 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 │ ││ │ 必要者。」 │ │ ││ │三、函送九十一年三月二│會議│少年及家事││ │ 十八日本院「公益團│紀錄│廳(主辦)││ │ 體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整理│;司法行政││ │ 會」會議紀錄予內政│完竣│廳、公共關││ │ 部卓參,建請研究身│後辦│係室(協辦││ │ 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理 │) ││ │ 十七條關於應提供涉│ │ ││ │ 訟之身心障礙者必要│ │ ││ │ 協助之規定,有無修│ │ ││ │ 正為不限於刑事訴訟│ │ ││ │ 案件之必要。 │ │ ││ │四、函送九十一年三月二│ │ ││ │ 十八日本院「公益團│ │ ││ │ 體參與司法改革座談│ │ ││ │ 會」會議紀錄予法務│ │ ││ │ 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卓│ │ ││ │ 參,建請檢視有無增│ │ ││ │ 修相關保護規定之必│ │ ││ │ 要。 │ │ │├───────┼───────────┼──┼─────┤│三、加強執行面│一、視預算經費及空間,│持續│司法院及所││ :具體落實│ 依相關法規規劃各項│辦理│屬機關 ││ 相關保護法│ 無障礙空間設施;另│ │ ││ 規及措施。│ 應注意暢通殘障通道│ │ ││ │ 、附設之殘障車位有│ │ ││ │ 無被非殘障者車輛占│ │ ││ │ 用,主動、積極協助│ │ ││ │ 身心障礙者洽公。 │ │ ││ │二、邀請各類身心障礙團│ │ ││ │ 體至法院參觀或參與│ │ ││ │ 相關法律教育講習等│ │ ││ │ 會議,提昇其法律常│ │ ││ │ 識及對應有訴訟程序│ │ ││ │ 上權利之認知。 │ │ ││ │三、法官審理案件時,宜│ │ ││ │ 主動積極了解當事人│ │ ││ │ 有否身心障礙,必要│ │ ││ │ 時應詢問其家屬或社│ │ ││ │ 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 │ 若發現當事人為身心│ │ ││ │ 障礙者或可疑為身心│ │ ││ │ 障礙者時,應妥適運│ │ ││ │ 用訴訟程序闡明制度│ │ ││ │ 或相關規定(相關參│ │ ││ │ 考條文詳附錄),讓│ │ ││ │ 其能充分表達意見或│ │ ││ │ 為完足陳述,以維其│ │ ││ │ 權益。 │ │ ││ │四、協調檢、警、調機關│會議│少年及家事││ │ 於偵辦案件時,如發│紀錄│廳(主辦)││ │ 現犯罪嫌疑人有精神│整理│;刑事廳(││ │ 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完竣│協辦) ││ │ 疾病者,宜依精神衛│後辦│ ││ │ 生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理 │ ││ │ 規定送請精神鑑定;│ │ ││ │ 移送法院審理案件之│ │ ││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 │ ││ │ 身心障礙者,宜於卷│ │ ││ │ 宗資料為適當之註記│ │ ││ │ ,以促使承辦法官注│ │ ││ │ 意。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司法保護及協助方案全文共 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6.0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