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司法保護及協助方案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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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策略及實施項目 ┌───────┬───────────┬──┬─────┐│策略 │實施項目 │時程│主(協)辦││ │ │ │單位 ││ │ │ │ │├───────┼───────────┼──┼─────┤│一、觀念上: │一、於各項司法人員相關│持續│司法院司法││ 隨時應有保│ 研習會中,研究增列│辦理│人員研習所││ 護身心障礙│ 弱勢族群人權保障及│ │、各廳處 ││ 者之念頭。│ 學習辨識心智障礙者│ │ ││ │ 等相關課程,以增強│ │ ││ │ 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員│ │ ││ │ 對身心障礙者之認知│ │ ││ │ ,並宣導保護身心障│ │ ││ │ 礙者等弱勢族群之觀│ │ ││ │ 念。 │ │ ││ │二、請各級司法首長於視│ │司法院及所││ │ 導業務或法院舉辦的│ │屬機關 ││ │ 相關會議等適當機會│ │ ││ │ ,向法院同仁宣導保│ │ ││ │ 護身心障礙者之理念│ │ ││ │ ,促請共同落實法律│ │ ││ │ 規定,以維護身心障│ │ ││ │ 礙者之權益。 │ │ │├───────┼───────────┼──┼─────┤│二、法令上: │一、請各業務廳研酌,有│持續│司法院各業││ 修改不合時│ 無於主管法規或研修│辦理│務廳 ││ 宜之法令。│ 之法律草案中增訂或│ │ ││ │ 修正對身心障礙者保│ │ ││ │ 護規定之必要。 │ │ ││ │二、請持續推動完成法律│ │司法行政廳││ │ 扶助法草案第十四條│ │、公共關係││ │ 等之立法程序。 │ │室 ││ │ 法律扶助法草案第十│ │ ││ │ 四條(已一讀通過)│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 │ 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 ││ │ ,無須審查其資力:│ │ ││ │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 │ ││ │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 ││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 ││ │ 案件,於審判中未經│ │ ││ │ 選任辦護人者。二、│ │ ││ │ 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 │ ││ │ 完全陳述,於審判中│ │ ││ │ 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 │ ││ │ 理人,審判長認有選│ │ ││ │ 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 │ ││ │ 必要者。」 │ │ ││ │三、函送九十一年三月二│會議│少年及家事││ │ 十八日本院「公益團│紀錄│廳(主辦)││ │ 體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整理│;司法行政││ │ 會」會議紀錄予內政│完竣│廳、公共關││ │ 部卓參,建請研究身│後辦│係室(協辦││ │ 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理 │) ││ │ 十七條關於應提供涉│ │ ││ │ 訟之身心障礙者必要│ │ ││ │ 協助之規定,有無修│ │ ││ │ 正為不限於刑事訴訟│ │ ││ │ 案件之必要。 │ │ ││ │四、函送九十一年三月二│ │ ││ │ 十八日本院「公益團│ │ ││ │ 體參與司法改革座談│ │ ││ │ 會」會議紀錄予法務│ │ ││ │ 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卓│ │ ││ │ 參,建請檢視有無增│ │ ││ │ 修相關保護規定之必│ │ ││ │ 要。 │ │ │├───────┼───────────┼──┼─────┤│三、加強執行面│一、視預算經費及空間,│持續│司法院及所││ :具體落實│ 依相關法規規劃各項│辦理│屬機關 ││ 相關保護法│ 無障礙空間設施;另│ │ ││ 規及措施。│ 應注意暢通殘障通道│ │ ││ │ 、附設之殘障車位有│ │ ││ │ 無被非殘障者車輛占│ │ ││ │ 用,主動、積極協助│ │ ││ │ 身心障礙者洽公。 │ │ ││ │二、邀請各類身心障礙團│ │ ││ │ 體至法院參觀或參與│ │ ││ │ 相關法律教育講習等│ │ ││ │ 會議,提昇其法律常│ │ ││ │ 識及對應有訴訟程序│ │ ││ │ 上權利之認知。 │ │ ││ │三、法官審理案件時,宜│ │ ││ │ 主動積極了解當事人│ │ ││ │ 有否身心障礙,必要│ │ ││ │ 時應詢問其家屬或社│ │ ││ │ 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 │ 若發現當事人為身心│ │ ││ │ 障礙者或可疑為身心│ │ ││ │ 障礙者時,應妥適運│ │ ││ │ 用訴訟程序闡明制度│ │ ││ │ 或相關規定(相關參│ │ ││ │ 考條文詳附錄),讓│ │ ││ │ 其能充分表達意見或│ │ ││ │ 為完足陳述,以維其│ │ ││ │ 權益。 │ │ ││ │四、協調檢、警、調機關│會議│少年及家事││ │ 於偵辦案件時,如發│紀錄│廳(主辦)││ │ 現犯罪嫌疑人有精神│整理│;刑事廳(││ │ 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完竣│協辦) ││ │ 疾病者,宜依精神衛│後辦│ ││ │ 生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理 │ ││ │ 規定送請精神鑑定;│ │ ││ │ 移送法院審理案件之│ │ ││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 │ ││ │ 身心障礙者,宜於卷│ │ ││ │ 宗資料為適當之註記│ │ ││ │ ,以促使承辦法官注│ │ ││ │ 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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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司法保護及協助方案第3條》的參、策略及實施項目,具體針對每個策略進行釋義如下: 一、觀念上: 1. 策略:身心障礙者保護意識的培養。並宣導保護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的觀念。 實施項目:在司法人員相關的研習會中,研究增列與身心障礙者相關的課程,提高對身心障礙者的認知和了解。 2. 策略:法院首長宣導身心障礙者保護觀念。 實施項目:在業務指導或法院舉辦的相關會議中,向法院同仁宣導保護身心障礙者的理念,促請共同落實法律規定,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 二、法令上: 1. 策略: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 實施項目:請各業務廳研酌,在主管法規或研修法律草案中增訂或修正對身心障礙者保護規定的必要內容。 2. 策略:推動法律扶助法草案的立法程序。 實施項目:持續推動完成法律扶助法草案的立法程序,特別是第十四條和第十四條之修正,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法律扶助權益。 三、加強執行面: 1. 策略:具體落實相關保護法規及措施。 實施項目:依照相關法規,在法院中規劃無障礙空間設施,包括無障礙通道和殘障車位等,並防止非殘障者占用這些設施。此外,協助身心障礙者進行洽公。 2. 策略:邀請身心障礙團體參與法院的參觀或相關法律教育活動。 實施項目:邀請各類身心障礙團體參觀法院或參與相關法律教育講習會,提升他們的法律常識和對訴訟權利的認知。 3. 策略:法官積極了解當事人的身心狀況。 實施項目: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主動積極了解當事人是否為身心障礙者,必要時應詢問其家屬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如果發現當事人是身心障礙者或有疑似身心障礙者的情況,應適當使用訴訟程序闡明制度或相關規定,以確保他們能充分表達意見或進行完整陳述,以保障他們的權益。 4. 策略:協調檢、警、調機關在偵辦案件時注意身心障礙者的情況。 實施項目:協調檢察機關、警察機關和調查機關,在偵辦案件時,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送請精神鑑定;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身心障礙者,應將相關資料妥善註記,以促使承辦法官進一步注意。 以上,根據所提供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司法保護及協助方案第3條》,我們對各個策略進行了逐條釋義。這些策略的目的是加強對身心障礙者的保護和協助,以確保他們在司法程序中獲得公平待遇和權益的保障。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法律扶助法法規
- 有期徒刑名詞
- 選任辯護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非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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