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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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查封不動產時,應切實依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四項第 (二) 款之規定,查明該不動產之占有使用情形,詳記於查封筆錄,其係查封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時,並應記明債務人之現在占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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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了解到在查封不動產時,應該要遵循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四項第(二)款的規定,詳細查明該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情況,並且在查封筆錄中詳細記載。特別是當不動產是被查封的一部分時,還應該記明債務人目前的占有狀況。 以下是參考資料中的相關範例: 根據第一個法條,當執行法院對於查封的不動產有第三人主張占有的情況時,執行法官或書記官應該要調查該占有者的權源情況,以及是否會影響拍賣不動產的點交效果。 根據第三個法條,當拍賣不動產時,拍賣公告應該要載明是否會點交,並且如有不點交的原因也應該要詳細記載,以便投標人可以預先了解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情形來決定是否投標。
- 查封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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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