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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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或因其他情事致未能為前項之調查及記載時,執行法官應速訊問債務人或至現場勘驗或以其他方法查明不動產之占有使用情形。未查明前,不宜率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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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1以及司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條之1項的相關規定,當執行法院在查封不動產時,如果債務人不在場或其他情況導致無法進行調查和記載,執行法官應該立即訊問債務人或在現場勘驗,或以其他方式查明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情況。在未查明之前,不宜進行拍賣。例如,如果執行法院在查封時發現債務人不在場,法官應該迅速訊問債務人或到現場進行調查,以確定不動產的擁有者或占有人情況。在未能確認占有使用情況之前,執行法院應暫緩拍賣程序。
- 查封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勘驗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拍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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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