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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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為債務人或其占有輔助人占有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拍定後可以點交。如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依法不能點交者,則應詳載其占有之原因及依法不能點交之事由,不得記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之類似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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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釋義: 1. 拍賣不動產的點交程序:拍賣不動產後,執行法院應解除債務人或其占有輔助人的占有權,並將不動產交付給買受人或承受人。 2. 拍賣公告的要求: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應在拍賣公告中詳細記載查封時的占有情況。如果不動產查封時為債務人或其占有輔助人所占有,則拍賣公告應明確記載拍定後可以點交。如果不動產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且依法不能點交,則拍賣公告應詳細載明其占有之原因及依法不能點交之事由,不得使用「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等類似字樣。 範例參考: 拍賣公告中應載明「據查封筆錄,該不動產目前由債務人所占有,拍定後可以點交」或「據查封筆錄,該不動產目前由第三人占有,依法不能點交原因為租賃合約有效中,租期尚未終止」等相關記載。 此外,有關的參考資料包括《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99條、第22條、第19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3條、第57條、第41條等法條以及相關的司法院判例、裁判書、判決書等。
- 拍賣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查封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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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