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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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拍賣之不動產可否點交,以查封時之占有狀態為準,苟查封時不動產為債務人占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即應依法嚴格執行點交,不因事後債務人將不動產移轉予第三人占有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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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若在查封時由債務人占有,執行法院應立即解除其占有,並點交給買受人或承受人。這意味著拍賣不動產時的點交與查封前的占有狀態相關,即使拍賣後債務人將不動產轉交給第三人占有,也不影響執行法院進行點交的義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間房屋在查封前由債務人占有,執行法院進行拍賣程序後,不論債務人將房屋轉交給何人占有,執行法院仍然有責任將房屋點交給買受人或承受人。因此,即使拍賣後債務人將房屋轉交給第三人占有,執行法院仍應解除其占有並執行點交程序。 相關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
- 拍賣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查封名詞
- 苟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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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