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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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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不動產可否點交,以查封時之占有狀態為準,查封時不動產為債務人占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即應依法嚴格執行點交,不因事後債務人將不動產移轉予第三人占有而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若在查封時由債務人占有,執行法院應立即解除其占有,並點交給買受人或承受人。這意味著拍賣不動產時的點交與查封前的占有狀態相關,即使拍賣後債務人將不動產轉交給第三人占有,也不影響執行法院進行點交的義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間房屋在查封前由債務人占有,執行法院進行拍賣程序後,不論債務人將房屋轉交給何人占有,執行法院仍然有責任將房屋點交給買受人或承受人。因此,即使拍賣後債務人將房屋轉交給第三人占有,執行法院仍應解除其占有並執行點交程序。 相關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

  • 拍賣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查封名詞
  • 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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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第 6 條規定:「六 拍賣之不動產可否點交,以查封時之占有狀態為準,苟查封時不動產為債務人占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