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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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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者,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始繼續存在;如出租人未交付租賃物,其租賃契約之效力並不及於所有權之受讓人。而不動產經查封後,債務人對之喪失處分權,不能再為交付,故查封時不動產經查明仍為債務人所占有,尚未依租賃契約交付承租人占有,縱承租人於查封後提出租賃契約聲明異議,主張查封前已與債務人訂約承租該不動產,但查封時既尚未經交付取得占有,縱其契約真正,亦無權阻止點交。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如果出租人在租賃物交付後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的效力對於受讓人仍然存在。然而,如果不動產被查封後,債務人對該不動產失去了處分權,無法再進行交付。因此,在查封時,如果不動產仍由債務人擁有,並未按照租賃契約交付給承租人,即使承租人在查封後提出租賃契約聲明異議,聲稱在查封前已與債務人簽訂承租該不動產的契約,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驳回其異議,因為承租人在查封時並未獲得不動產的占有權。

  • 第四百二十五條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經查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查封名詞
  • 異議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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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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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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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第 7 條規定:「七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者,其租賃契約,對於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