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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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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查封後始占用拍賣不動產,拒絕交出者,執行法院除應嚴格執行,解除其占有,將不動產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外,如遇有竊佔執行標的物,恐嚇勒索投標人、得標人,偽造借據、租約或涉有其他罪嫌時,應即移送該管檢察官依法偵辦。債務人受點交後復占有該不動產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當第三人於查封後占用拍賣不動產且拒絕交出時,執行法院除應嚴格執行,解除其占有,將不動產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之外,若該第三人行為涉及竊佔執行標的物、恐嚇勒索投標人或得標人、偽造借據、租約,或涉及其他罪嫌,應立即移送該管檢察官依法偵辦。同時,若債務人受點交後再次占有該不動產,處理方式亦相同。 參考資料: 強制執行法修正條文, 最高法院相關裁判及法律解釋

  • 第三人名詞
  • 查封名詞
  • 拍賣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承受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投標名詞
  • 偽造名詞
  • 債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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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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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第 8 條規定:「八 第三人於查封後始占用拍賣之不動產,拒絕交出者,執行法院除應嚴格執行,解除其占有,將不動產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