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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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第三人於查封後始占用拍賣之不動產,拒絕交出者,執行法院除應嚴格執行,解除其占有,將不動產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外,如遇有竊佔執行標的物,恐嚇勒索投標人、得標人,偽造借據、租約或涉有其他罪嫌時,應即移送該管檢察官依法偵辦。債務人受點交後復占有該不動產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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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當第三人於查封後占用拍賣不動產且拒絕交出時,執行法院除應嚴格執行,解除其占有,將不動產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之外,若該第三人行為涉及竊佔執行標的物、恐嚇勒索投標人或得標人、偽造借據、租約,或涉及其他罪嫌,應立即移送該管檢察官依法偵辦。同時,若債務人受點交後再次占有該不動產,處理方式亦相同。 參考資料: 強制執行法修正條文, 最高法院相關裁判及法律解釋
- 第三人名詞
- 查封名詞
- 拍賣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承受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投標名詞
- 偽造名詞
- 債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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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