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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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債務人或第三人於查封後提出租賃契約,主張查封之不動產上已有租賃關係者,執行法院宜為相當之調查,如發現其契約有冒用他人名義偽訂情事時,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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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內容,關於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第9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根據第九條,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在查封後提出租賃契約,聲稱該不動產已有租賃關係,執行法院應當進行相應的調查。如果發現租賃契約中存在使用他人名義冒用的情況,執行法院應根據前面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執行法院能夠調查並正確處理不動產的租賃關係。強調如果發現租賃契約中涉及冒用他人名義的情況,執行法院應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5條。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查封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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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