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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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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依第一點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具聲請書一式兩份,記載左列事項及提供左列文件。 (一) 債權人姓名、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 被繼承人姓名、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三) 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姓名、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四) 聲請之原因。 (五) 繼承系統表或指定繼承人之遺囑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 不動產所有權狀。其不能提出者,債權人應陳明理由,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公告作廢。但應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按照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2條,債權人在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準備聲請書和相關文件,其中應記載以下事項並提供相應文件: (一) 債權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和住所。 (二) 被繼承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和住所。 (三) 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和住所。 (四) 聲請的原因。 (五) 繼承系統表或指定繼承人的遺囑以及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六) 不動產所有權狀。如果無法提供,債權人必須陳明理由,並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公告作廢。但必須提供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作替代。 例子:債權人甲聲請對被繼承人乙的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甲在聲請書中記載了自己的姓名、年齡、籍貫和住所,以及乙的姓名、年齡、籍貫和住所。此外,他還提供了乙的遺囑和戶籍謄本作為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然而,甲無法提供不動產所有權狀,但他提供了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作為替代文件。

  • 債權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繼承系統表名詞
  • 遺囑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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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2 條規定:「二 債權人依第一點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具聲請書一式兩份,記載左列事項及提供左列文件。 (一)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