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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人依第一點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具聲請書一式兩份,記載左列事項及提供左列文件。 (一) 債權人姓名、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 被繼承人姓名、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三) 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姓名、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四) 聲請之原因。 (五) 繼承系統表或指定繼承人之遺囑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 不動產所有權狀。其不能提出者,債權人應陳明理由,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公告作廢。但應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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