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簡化判決書製作方式暨簡易程序案件判決格式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 簡易程序刑事判決書 一 概說 (一) 簡易程序,乃將訴訟案件之較為輕微明確者,於通常訴訟程序外,另定若干便捷之規定,俾其程序進行簡易,案件又能迅速終結,期能節省法官精力與當事人之勞費。 (二) 依刑事訴訟法第七編「簡易程序」規定,得適用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 ②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 ③所科之刑,以拘役或罰金為限,但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免除其刑者,則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法院對於該項案件,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對於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經訊問被告,認為宜以簡易刑決處刑者,於徵得檢察官及被告同意後,亦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 格式及其記載方法 (一)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規定,簡易判決應記載左列事項 (且得以簡略方式為之) : 1 受判決人之姓名、性別、年齡 (出生年月日) 、職業、住所或居所,及檢察官、與辯護人之姓名。 2 犯罪之事實及證據: (犯罪事實得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證據得僅列舉證據之標目。) 3 應適用之法條。 4 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1) 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 (2) 諭知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3) 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4) 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5) 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6) 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5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 (二)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合議庭。該項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 依據該項規定,則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即應依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百零八條至第三百十條之一所定一般刑事判決書之格式製作。 三 刑事簡易判決例示: 例示 (一) (刑訴四五四) ○○○○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年度簡字第○○○○號聲請人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 男 ○○歲 (民國○○年○月○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 業○ 住……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年度偵字第○○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林○○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酒類,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之未貼專賣憑證之○○牌洋菸○包、○○牌洋菸○包、○○牌洋酒○瓶、○○牌洋酒○瓶及其商標包裝紙與裝置之器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 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2.警局在被告住所查扣如主文所示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洋酒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四、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地方法院刑事第○庭法官 ○○○ 例示 (二) (刑訴四五四) ○○○○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年度簡字第○○○○號聲請人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 女 ○○歲 (民國○年○月○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 業○ 住……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年度偵字第○○號) 本院訊問被告,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徵得檢察官及被告同意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王○○竊盜,處罰金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參拾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 被告確有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2.被害人朱○○於警訊時之指派3.被害人出具之之贓物領據可證,其罪證已甚明確。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五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檢察官、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地方法院刑事第○庭法官 ○○○ 附註:一 例示 (二) 法院將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致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須先徵得檢察官及被告之同意。檢察官之同意,視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故於當事人欄,將檢察官列為「聲請人」。 二 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如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有所歧異,則不宜引用。 三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表示願受科刑範圍 (指被告) 或為具體求刑 (指檢察官) 時,法院如於被告所表示範圍內科刑,或依檢察官具體之求刑而刑科時,各該當事人不得上訴。從而簡易判決書內對於檢察官或被告能否上訴,應分別情形作不同之記載。 例示 (三) (刑訴四五五之一Ⅰ、Ⅲ、三七三)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年度簡上易字第○○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 男 ○○歲 (民國○年○月○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 業○ 住…… 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年度簡字第○○號中華民國○○○年○月○日第一審判決 (聲請案號:○○年度偵字第○○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本院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 由 一 上訴人林○○已經在○○警察分局訊問時、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於上開時間和地點竊取張○○新臺幣二千元的事實。核與張○○指訴情節及證人趙○○的證述相符,並有贓物領據一紙附卷可證,其犯罪事實已足認定。 二 核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原審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予以量處拘役五十日,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上訴人上訴意旨徒指原審量刑偏重,應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四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地方法院刑事第○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 法官 ○○○ 例示 (四) (刑訴四五五之一Ⅰ、Ⅳ、三一○之一Ⅰ)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年度簡上易字第○○號 上訴人即被告 劉○○ 女 ○○歲 (民國○年○月○○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 業○ 住…… 選 任辯護 人 ○○○律師 右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年度簡字第○○號中華民國○○年○月○日第一審判決 (聲請案號:○○年度偵字第○○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罰金五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拾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 劉○○於民國七十九年○月○日,受出國探親之鄰居蔡○○之託,代為保管存放於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房屋內之傢俱物品一批 (詳如附表所示) ,於七十九年○月○日,因一時手頭拮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因受託保管而持有之上開屋內傢俱物品如附表所示之物,全部價賣予溫○○,得款新臺幣壹萬貳千元。嗣為蔡○○回國後發現報警查獲。 二 案經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 右揭犯罪事實,訊據上訴人劉○○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蔡○○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溫○○到庭證實,且有上訴人親函被害人承認侵占之信函影本一件在卷可資佐證,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 核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原審依簡易判決處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除侵占附表所列物品外,尚另侵占書桌、餐桌各一張及餐椅五張部分,經查該項桌椅,乃蔡○○贈與上訴人,並非託上訴人保管,業據證人蔡○○證述明確,該部分自無侵占可言,原審認定事實尚屬有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應認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改判。 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四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地方法院刑事第○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 法官 ○○○ 附件:被告○○○侵占物品一覽表 四 徵求同意以簡易判決處刑例示: 例示 (一) (刑訴四五一Ⅴ) 同意簡易判決處刑書 ○○年度○字第○號 受文者:○○○○地方法院刑事庭 一 被告因○○○○案件,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後,被告同意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為同意之表示。 具同意書人 ○○○ 即 被 告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例示 (二) (刑四五一Ⅴ) ○○○○地方法院刑事庭函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月○日刑○字第 號受文者:○○○○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主 旨:本院受理○○○年度○字第○號 (即貴署○年偵字第○號) 被告○○○因○○○○○一案,經訊問被告後,認簡易判決處刑為宜,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徵求貴檢察官同意,並請惠復。 法官 ○○○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