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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 統計人員 一 辦理各該機關關於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中應行查編之月報、半年報、年報並應按規定日期陳送。 二 編製各該機關或上級統計機構需用之應用統計數字及圖表,應先行擬定表式,實施計畫與所需完成時間,報請所在機關首長或上級統計機關備。 三 隨時依據民事事件、刑事案件少年事件及行政訴訟裁判懲戒案件議決書原本、原案卷宗、分案簿、辦案進行簿、登記簿、執行簿與本注意事項第貳項第二款刑事被告或少年身分調查表所規定項目等原始資料詳予登記卡片。「不得上訴抗告之民刑事案件」、「得上訴或抗告而未上訴或抗告件數」、及「上月份收結件數」,均應與辦案進行簿核對不得遺漏或重複。 四 各項報表所列數字,同一時期同一項目應絕對相符,並隨時整理分析。如有疑問立即查對卡片,調查原案卷或詢問承辦人員。 五 應經常檢查刑事被告或少年身分調查表應行訊問及紀錄事項。如發現有遺漏或不確實處,應立即通知補正。逾三日仍不補正,報請所在機關首長或上級統計機構核辦。 六 就各類案件分案簿詳細查閱分案是否合乎規定。辦案進行簿或登記簿應行登載事項是否已逐一登記。如有分案不合規定及登記有遺漏或不正確,均應立即洽請補正。逾三日仍不補正,又無正當理由者,不予列入該月份收結數字,並簽報所在機關首長核備。 七 裁判或議決書原本,於裁判議決宣示或公告或以其他方法對外發表後,逾五日未送統計室或兼辦統計人員登記,或經洽請補正,逾二日仍未補正者,該月份不予報結,並簽報所在機關首長核備。 八 各類案卷、裁判、議決書原本等原始資料送交統計室或兼辦統計人員登記時,應於收到後立即登記,並於四小時內送還。 九 各項送登之原始資料及查詢通知應以遞送簿送達,並記明時間加蓋登記人員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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