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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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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統計人員 一 辦理各該機關關於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中應行查編之月報、半年報、年報並應按規定日期陳送。 二 編製各該機關或上級統計機構需用之應用統計數字及圖表,應先行擬定表式,實施計畫與所需完成時間,報請所在機關首長或上級統計機關備。 三 隨時依據民事事件、刑事案件少年事件及行政訴訟裁判懲戒案件議決書原本、原案卷宗、分案簿、辦案進行簿、登記簿、執行簿與本注意事項第貳項第二款刑事被告或少年身分調查表所規定項目等原始資料詳予登記卡片。「不得上訴抗告之民刑事案件」、「得上訴或抗告而未上訴或抗告件數」、及「上月份收結件數」,均應與辦案進行簿核對不得遺漏或重複。 四 各項報表所列數字,同一時期同一項目應絕對相符,並隨時整理分析。如有疑問立即查對卡片,調查原案卷或詢問承辦人員。 五 應經常檢查刑事被告或少年身分調查表應行訊問及紀錄事項。如發現有遺漏或不確實處,應立即通知補正。逾三日仍不補正,報請所在機關首長或上級統計機構核辦。 六 就各類案件分案簿詳細查閱分案是否合乎規定。辦案進行簿或登記簿應行登載事項是否已逐一登記。如有分案不合規定及登記有遺漏或不正確,均應立即洽請補正。逾三日仍不補正,又無正當理由者,不予列入該月份收結數字,並簽報所在機關首長核備。 七 裁判或議決書原本,於裁判議決宣示或公告或以其他方法對外發表後,逾五日未送統計室或兼辦統計人員登記,或經洽請補正,逾二日仍未補正者,該月份不予報結,並簽報所在機關首長核備。 八 各類案卷、裁判、議決書原本等原始資料送交統計室或兼辦統計人員登記時,應於收到後立即登記,並於四小時內送還。 九 各項送登之原始資料及查詢通知應以遞送簿送達,並記明時間加蓋登記人員章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在辦理統計事務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統計人員應按照規定日期陳送公務統計報表,包括月報、半年報和年報。 2. 在編製應用統計數字及圖表之前,需要先擬定表式,制定實施計畫和完成時間,並經所在機關首長或上級統計機關核備。 3. 根據裁判和議決書的原始資料,應詳細登記卡片,包括懲戒案件議決書原本、原案卷宗、分案簿、辦案進行簿、登記簿、執行簿以及刑事被告或少年身分調查表所規定的項目等。同時,需要與辦案進行簿進行核對,確保「不得上訴或抗告之民刑事案件」、「得上訴或抗告而未上訴或抗告件數」和「上月份收結件數」不遺漏或重複。 4. 各項報表所列的數字應在同一時期的同一項目中絕對相符,並隨時進行整理和分析。如有疑問,應立即查對卡片,調查原案卷或詢問承辦人員。 5. 需要定期檢查刑事被告或少年身分調查表的訊問和紀錄事項,如果發現遺漏或不確實,應立即通知補正。逾三日仍不補正的,需報請所在機關首長或上級統計機構核辦。 6. 需詳細查閱各類案件分案簿是否合乎規定,辦案進行簿或登記簿是否逐一登記。如有分案不合規定或登記有遺漏或不正確,應立即洽請補正。逾三日仍不補正且無正當理由者,不予列入該月份收結數字,並報請所在機關首長核備。 7. 裁判或議決書原本在宣示或公告後,逾五日未送統計室或統計人員登記或未補正,逾二日仍未補正者,該月份不予報結,並報請所在機關首長核備。 8. 所信交的各項原始資料和查詢通知應以遞送簿送達,並記明時間和登記人員的章戳。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來自司法院網站的「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注意事項」。

  • 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少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裁判名詞
  • 懲戒名詞
  • 議決書名詞
  • 原本名詞
  • 被告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訊問名詞
  • 錄事名詞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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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參 統計人員 一 辦理各該機關關於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中應行查編之月報、半年報、年報並應按規定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