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業務人員 一 辦理審判事務人員,除依本注意事項第壹項第四款之規定交付原本外,關於毋庸製作裁判原本及以其他情形報結之案件,須將終結要旨交與紀錄人員登記。其交付日期不得逾結案後之第四日。 二 承辦案件推事對於刑事被告或少年之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親屬及身體狀況等資料應依刑事被告或少年身分調查表所列項目逐項訊問,督促紀錄人員詳細紀錄附卷,以利彙編工作。 三 各紀錄人員接到裁判原本後,隨同案卷即送統計室登記。至於少年刑事案件緩刑或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及少年管訓事件確定之卷宗,在移送執行月份翌月七日以前送統計室登記。 四 紀錄、執行以及其他辦理業務人員,就各該機關置備之分案簿,辦案進行簿或登記簿隨時切實登記。遇有不得上訴或抗告之民刑案件、於辦案進行簿備考欄註明,以供查考。 五 紀錄、執行以及其他辦理業務人員,應於每月五日以前查明上月份案件收結件數編製報表、經主管核閱後,以一份送呈首長,一份送統計室。 六 統計人員或兼辦統計人員,因查對原始資料需要調閱案卷、簿籍、表冊或催送資料時,各該機關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予協助合作。 七 審判、紀錄、執行以及其他辦理業務人員,因公差外出或離職時應先將本注意事項規定之統計事務辦竣或交代清楚。如休假及因病因事請假應將本注意事項所規定之應辦統計事務交與代理人員負責辦理。上列因公外出離職及休假因病因事請假人員與代理人員之姓名及其交卸接辦日期應由該人員所屬單位事先通知統計室或兼辦統計人員。 八 各該機關業務報表數字,凡與公務統計報表數字有關者,於函報前應會統計室加蓋主辦統計人員職章。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注意事項第 2 條》,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一、辦理審判事務人員應將終結要旨交與紀錄人員登記,交付日期不得超過結案後的第四天。這表示辦理審判的人員必須將終結要旨提供給紀錄人員登記,並在結案後的第四天內完成交付。 二、推事(負責審判案件的法官)應依刑事被告或少年身分調查表所列項目,對刑事被告或少年進行詢問,詢問的內容包括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親屬及身體狀況等資料。這些資料應由推事督促紀錄人員詳細記錄在案卷中,以便後續彙編工作。 三、法院收到裁判原本後,應將案卷共同送統計室登記。對於少年的緩刑或假釋期限內被安排保護管束的案件,以及少年管訓事件確定的卷宗,在移送執行的次月七日之前,也應送統計室登記。 四、紀錄、執行和其他辦理業務的人員應隨時在分案簿、辦案進行簿或登記簿上進行切實登記。對於無上訴或抗告可能的民刑案件,在辦案進行簿的備考欄中應註明,以供查證。 五、紀錄、執行和其他辦理業務的人員應於每月五日之前,查明上月份案件的結案數量,並編製相應的報表。報表經主管核閱後,一份送呈首長,一份送統計室。 六、當統計人員或兼辦統計人員需要調閱案卷、簿冊、表冊或催送資料時,各單位的承辦人員應予協助合作。 七、審判、紀錄、執行和其他辦理業務的人員因公外出或離職時,應先完成統計事務或清楚地交代事務。如果因休假、生病或其他理由請假,應將相應的統計事務交給代理人員負責。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換接事務的日期應由所屬單位事先通知統計室或兼辦統計人員。 八、在函報之前,所有與公務統計報表相關的數字,應由主辦統計人員加蓋職章。這表示所有報表數字必須經過主辦統計人員的確認才能提交。 相關的參考資料包括刑事訴訟法、審判筆錄範本、刑事被告或少年身分調查表、法院統計報表範本等資料,具體的範例可以查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官方網站,以獲取最新的資料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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