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注意事項
壹 機關首長 一 指揮各該機關主辦統計人員或兼辦統計人員辦理本注意事項第參項第一、二兩款所指之公務統計與職務上應用之統計。 二 督促主辦統計人員或兼辦統計人員依照公務統計報表程式規定如期查編各該機關公務統計報表。 三 各該機關職務上應用之統計須臨時蒐集資料或編製者,應於事前相當時間內交與主辦統計人員或兼辦統計人員計畫辦理。 四 指揮並監督承辦案件審判、紀錄、執行以及其他業務人員等按規定期限辦理公務上應行交付及紀錄之裁判原本與各項案卷,簿籍、表冊及臨時調查事項。 五 統計人員或兼辦統計人員因查編及校核資料,需調閱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案卷、簿籍、表冊時應命承辦人員予以協助。 六 各該機關報告於上級機關或對外發表或其他職務上應用之統計數字,應交由主辦統計人員或兼辦統計人員設計表式統一查核編製。 七 遇各該機關統計事務繁忙,現有編制及兼辦調辦統計事務人員不敷分配時,應另行派員協助。
貳 業務人員 一 辦理審判事務人員,除依本注意事項第壹項第四款之規定交付原本外,關於毋庸製作裁判原本及以其他情形報結之案件,須將終結要旨交與紀錄人員登記。其交付日期不得逾結案後之第四日。 二 承辦案件推事對於刑事被告或少年之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親屬及身體狀況等資料應依刑事被告或少年身分調查表所列項目逐項訊問,督促紀錄人員詳細紀錄附卷,以利彙編工作。 三 各紀錄人員接到裁判原本後,隨同案卷即送統計室登記。至於少年刑事案件緩刑或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及少年管訓事件確定之卷宗,在移送執行月份翌月七日以前送統計室登記。 四 紀錄、執行以及其他辦理業務人員,就各該機關置備之分案簿,辦案進行簿或登記簿隨時切實登記。遇有不得上訴或抗告之民刑案件、於辦案進行簿備考欄註明,以供查考。 五 紀錄、執行以及其他辦理業務人員,應於每月五日以前查明上月份案件收結件數編製報表、經主管核閱後,以一份送呈首長,一份送統計室。 六 統計人員或兼辦統計人員,因查對原始資料需要調閱案卷、簿籍、表冊或催送資料時,各該機關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予協助合作。 七 審判、紀錄、執行以及其他辦理業務人員,因公差外出或離職時應先將本注意事項規定之統計事務辦竣或交代清楚。如休假及因病因事請假應將本注意事項所規定之應辦統計事務交與代理人員負責辦理。上列因公外出離職及休假因病因事請假人員與代理人員之姓名及其交卸接辦日期應由該人員所屬單位事先通知統計室或兼辦統計人員。 八 各該機關業務報表數字,凡與公務統計報表數字有關者,於函報前應會統計室加蓋主辦統計人員職章。
參 統計人員 一 辦理各該機關關於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中應行查編之月報、半年報、年報並應按規定日期陳送。 二 編製各該機關或上級統計機構需用之應用統計數字及圖表,應先行擬定表式,實施計畫與所需完成時間,報請所在機關首長或上級統計機關核備。 三 隨時依據民事事件、刑事案件、少年事件及行政訴訟之裁判;懲戒案件議決書原本、原案卷宗、分案簿、辦案進行簿、登記簿、執行簿與本注意事項第貳項第二款刑事被告或少年身分調查表所規定項目等原始資料詳予登記卡片。「不得上訴或抗告之民刑事案件」、「得上訴或抗告而未上訴或抗告件數」、及「上月份收結件數」,均應與辦案進行簿核對不得遺漏或重複。 四 各項報表所列數字,同一時期同一項目應絕對相符,並隨時整理分析。如有疑問立即查對卡片,調查原案卷或詢問承辦人員。 五 應經常檢查刑事被告或少年身分調查表應行訊問及紀錄事項。如發現有遺漏或不確實處,應立即通知補正。逾三日仍不補正,報請所在機關首長或上級統計機構核辦。 六 就各類案件分案簿詳細查閱分案是否合乎規定。辦案進行簿或登記簿應行登載事項是否已逐一登記。如有分案不合規定及登記有遺漏或不正確,均應立即洽請補正。逾三日仍不補正,又無正當理由者,不予列入該月份收結數字,並簽報所在機關首長核備。 七 裁判或議決書原本,於裁判議決宣示或公告或以其他方法對外發表後,逾五日未送統計室或兼辦統計人員登記,或經洽請補正,逾二日仍未補正者,該月份不予報結,並簽報所在機關首長核備。 八 各類案卷、裁判、議決書原本等原始資料送交統計室或兼辦統計人員登記時,應於收到後立即登記,並於四小時內送還。 九 各項送登之原始資料及查詢通知應以遞送簿送達,並記明時間加蓋登記人員章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一鍵將「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