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兼任委員遴選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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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委員會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及審查候補、試署、實授法官之成績,如涉及委員之本人時應行廻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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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資料,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兼任委員遴選要點第6條規定,當委員會審議法官的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以及審查候補、試署、實授法官的成績時,若有涉及到委員本人,該委員應進行廻避。 這表示當該委員在這些審議過程中,若有涉及到自己的情況,就需要避開審議。具體在法官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以及審查候補、試署、實授法官的成績時,若該委員本身正是其中一位法官,則需要在審議該法官時進行廻避。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審議過程的公正性和獨立性,避免委員在審議自己時出現利益衝突或偏頗的情況。這也符合司法中立性的原則,以確保司法系統的正當性和信任度。 參考資料: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兼任委員遴選要點
- 任免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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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