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實任法官 (含兼庭長) 滿一年以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2.05.08
廢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兼任委員遴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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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餘列乙等以上。
三 最近五年未受懲戒或申誡以上之處分。
四 遴選之各兼委員,應考量其服務地區之均衡性。
五 委員任期為一年。
六 委員會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及審查候補、試署、實授法官之成績,如涉及委員之本人時應行廻避。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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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兼任委員遴選要點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2.05.0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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