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兼任委員遴選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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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實任法官 (含兼庭長) 滿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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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兼任委員遴選要點第1條規定,會考察候選人是否為實任法官(包括兼任庭長),且擔任該職位已滿一年以上。這表示候選人在遴選委員會面試前,必須已經擔任法官或兼任庭長的職位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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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