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兼任委員遴選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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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餘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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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新的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兼任委員遴選要點,第2條中提到,要求候選人在最近的五年中,考績需達到三年以上列甲等,並且餘下的年度考績需達到乙等以上。這表示候選人必須在過去五年中至少有三年的考績達到甲等,而餘下的考績則需達到乙等以上。 作為一個例子,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號上訴案。根據案件中的一些線索,我們可以推斷出被告甲○○可能是一位法官。如果甲○○想申請成為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則他需要符合第2條的要求。他必須在最近五年中至少有三年的考績達到甲等,並且餘下的考績需達到乙等以上才能符合條件。然而,請注意此範例僅為假設,實際情況仍須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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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