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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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行疏散之地區,其當地主管機關應對省 (市) 政府核定鄰近各區疏散建築用地之座落位置自然環境交通給水概況,建築使用計劃圖說,及每單位面積土地第一年使用費額,勘測費額等,予以公告:並公告申請領用之期限地點,與申請書式,勸導當地人民申請領用土地,迅速疏散。 前項申請期限地點,及申請書式,由省 (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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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地主管機關應對省(市)政府核定的鄰近疏散建築用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座落位置、自然環境、交通給水概況、建築使用計劃圖說,以及每單位面積土地第一年使用費額和勘測費額等相關資訊。同時,也應公告申請領用的期限地點和申請書的書式,以便當地人民能夠申請領用土地並迅速進行疏散。至於申請期限地點和申請書式的詳細規定則由省(市)政府來制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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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