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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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行疏散地區內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人民,得在申請領用期限內,自行選定地區,就其需要土地面積,填寫申請書,向各該接受申請之機關,繳納土地勘測費,及第一年使用費,申請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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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 11 條規定,應行疏散地區內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和居民,在申請領用期限內,可以自行選定地區,根據其需要的土地面積填寫申請書,並向接受申請的機關繳納土地勘測費和第一年的使用費,進行領用。 參考資料: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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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