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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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建築用地領用之面積,其為建築住宅用者,每戶以三公畝為限。其為建築機關學校工廠倉庫,或供其他事業用者,由當地主管機關視其實際需要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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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12條,疏散建築用地領用的面積,如果是用於建築住宅的,每戶限制在三公畝以內。如果是用於建築機關、學校、工廠、倉庫,或其他事業用途的場所,則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據實際需要進行核定。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某個新建住宅區需要領用疏散建築用地作為防空措施,而每戶住宅的土地面積不能超過三公畝。另一個例子是,如果一間工廠需要擴建並領用疏散建築用地,則當地主管機關會根據工廠的實際需求來核定領用的面積。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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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