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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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建築用地之徵用,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當地主管機關查明應行徵用土地之座地號地目等則面積,及每年賠償費額,簽發徵用書,送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管理機關;其為出租土地,或設定他項權利者,並應通知其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自徵用書送達之日起,應即停止使用該項土地,按年向當地主管機關領取賠償費;但土地由其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使用者,在原定使用期限內,其賠償費應由使用人受領。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或使用人,認為賠償費數額有錯誤時,應於徵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更正。 四、土地賠償費受領人,應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賠償費,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前項賠償費,按各該等則土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標準收穫總量計算,適用第九條第一、二兩款之規定,其每年領取期限,由省 (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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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14條的規定,疏散建築用地徵用的程序如下: 一、當地主管機關查明應徵用土地的座地號、地目等資訊,以及每年的賠償費用,會簽發徵用書並送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管理機關。如果土地是租賃的,或有其他權益設定在上面,也必須通知其承租人或其他權益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管理機關在收到徵用書後應立即停止使用該土地,並按年向當地主管機關領取賠償費用。但如果土地是由承租人或其他權益人使用的,則在原定的使用期限內,賠償費用應由使用人自行領取。 三、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機關或使用人若認為賠償費用有錯誤,應在收到徵用書後的十五天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更正。 四、領取賠償費用的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領取,逾期未領取的話,依法提存。 前述的賠償費用根據該土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標準收穫總量計算,適用第九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每年領取賠償費用的期限由省(市)政府來確定。 以上回答所依據的參考資料為《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中的第14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地目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錯誤名詞
- 提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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