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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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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徵用時,應同時通知申請領用人,在規定期限內,領取防空疏散建築用地領用證書,按照界址接管其領用之土地,並應於三個月內興工建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15條,當地主管機關在進行徵用程序時,必須同時通知申請領用人,在規定期限內領取防空疏散建築用地領用證書,並且在三個月內開始興建建築物。 例子:當地政府決定徵用某塊土地用於建造防空疏散建築物,他們應該在進行徵用程序時向申請領用人發出通知,告知他們可以前往申請領用證書。領用證書的簽發是為了確定該領用人可以合法地使用該土地。領用人在領用證書簽發後,應該在三個月內開始興建相關的防空疏散建築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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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 15 條規定:「當地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徵用時,應同時通知申請領用人,在規定期限內,領取防空疏散建築用地領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