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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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徵用時,應同時通知申請領用人,在規定期限內,領取防空疏散建築用地領用證書,按照界址接管其領用之土地,並應於三個月內興工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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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15條,當地主管機關在進行徵用程序時,必須同時通知申請領用人,在規定期限內領取防空疏散建築用地領用證書,並且在三個月內開始興建建築物。 例子:當地政府決定徵用某塊土地用於建造防空疏散建築物,他們應該在進行徵用程序時向申請領用人發出通知,告知他們可以前往申請領用證書。領用證書的簽發是為了確定該領用人可以合法地使用該土地。領用人在領用證書簽發後,應該在三個月內開始興建相關的防空疏散建築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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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