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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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土地之使用費,除第一年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由領用人按年向當地主管機關繳納,其繳納期限,由省 (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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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16條,領用土地的使用費由領用人按年向當地主管機關繳納,繳納期限則由省 (市) 政府定之。參考資料中未提及該條的具體解釋或規定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該條的詳細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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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