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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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徵用領用之土地,如領用人申請放棄領用,在未經他人另行領用前,其使用費,應由原領用人按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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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17條,如果領用人申請放棄領用土地,在其他人重新領用之前,原領用人應按時支付使用費用。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目前不清楚有關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17條的具體範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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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