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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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人依本條例領用之土地,不得出租或轉讓。 前項領用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應按年繳納使用費,繼續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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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18條的規定,領用人在領用土地後,不得將其出租或轉讓。然而,如果領用人在使用過程中過世,其繼承人則需按年納付使用費用,並繼續領用該土地。 參考資料: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18條 (民國107年3月7日修正)
- 繼承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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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