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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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 (市) 為省 (市) 政府;所稱當地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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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2條規定,該條例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省 (市) 為省 (市)政府,而當地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政府。 根據參考資料《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其規定了該條例的主管機關及當地主管機關的行政單位,其職責範圍如下: - 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 (市) 為省 (市)政府。 - 當地主管機關:直轄市為市政府,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以下是該參考資料提供的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的例子: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省 (市) 政府的主管機關則視具體省 (市) 而定。 - 當地主管機關的例子:如果是直轄市,如台北市,市政府會是當地主管機關;如果是縣 (市),如新北市,縣 (市)政府會是當地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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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