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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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疏散期間,各省 (市) 政府,應參酌市鄉分佈現況,配合市鄉建設,訂定全面疏散計劃,並依左列原則,指定疏散建築地區: 一、隔離市區軍事基地或要塞堡壘地帶。 二、接近山林地帶。 三、接近清淨水源。 四、人口稀少地區。 五、接近交通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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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3條的規定,各省(市)政府在防空疏散期間應參考市鄉分佈現況,並依下列原則指定疏散建築地區: 1. 隔離市區軍事基地或要塞堡壘地帶。 2. 接近山林地帶。 3. 接近清淨水源。 4. 人口稀少地區。 5. 接近交通路線。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防空避難相關法規,可以舉出一個與第5項原則相關的範例。根據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這些設施的選址可能會參考接近交通路線的原則,以方便民眾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疏散。因此,在制定防空疏散計劃時,可能會考慮這些設施的分布情況與交通路線的接近程度,以確保能夠有效地進行疏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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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