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疏散建築地區指定後,當地主管機關,應在疏散建築地區內,選擇左列土地,作為疏散建築用地: 一、山地、荒地。 二、生產量較低之土地。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疏散建築用地時,不得妨礙水土保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4條,當地主管機關在疏散建築地區內選擇疏散建築用地時,有以下幾個特點: 1. 疏散建築用地的選擇: - 第一項:山地、荒地。這表示當地主管機關可以選擇山地或荒地作為疏散建築用地。 - 第二項:生產量較低之土地。這表示當地主管機關可以選擇生產量較低的土地作為疏散建築用地。 2. 選擇土地時不能妨礙水土保持。這表示當地主管機關在選擇疏散建築用地時,必須考慮到水土保持的問題,不能做出會妨礙水土保持的決策。 關於這些規定的範例,可以參考臺灣立法院公報第104卷第48期第10691號公告,其中提到了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的相關規定,包括疏散建築用地的選擇原則和水土保持的考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