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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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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疏散建築用地終止徵用領用,及其建築物處理完竣後,各疏散建築地區之公用土地,應由當地主管機關徵收之;其應行補償之地價,得依照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26條,當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終止並且建築物處理完成後,各疏散建築地區的公用土地應由當地的主管機關進行徵收。徵收後應根據「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的規定,對該土地進行補償,取得應補償的地價。若要進一步了解該法律條文的詳細內容,可以參考「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及「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的相關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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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 26 條規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終止徵用領用,及其建築物處理完竣後,各疏散建築地區之公用土地,應由當地主管機關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