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終止徵用領用,及其建築物處理完竣後,各疏散建築地區之公用土地,應由當地主管機關徵收之;其應行補償之地價,得依照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26條,當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終止並且建築物處理完成後,各疏散建築地區的公用土地應由當地的主管機關進行徵收。徵收後應根據「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的規定,對該土地進行補償,取得應補償的地價。若要進一步了解該法律條文的詳細內容,可以參考「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及「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的相關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