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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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強暴脅迫妨害本條例關於疏散建築用地之徵用或領用者。 二、以強暴脅迫妨害本條例關於疏散建築用地之選定勘測分劃或建築使用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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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27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以強暴脅迫妨害本條例關於疏散建築用地之徵用或領用者。 2. 以強暴脅迫妨害本條例關於疏散建築用地之選定、勘測、分劃或建築使用者。 根據論述中提到的相關法規,例如《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和《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可以顯示對於使用強暴脅迫妨害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的行為,法律是嚴懲的。此外,論述中也提到了上級法院的相關判決書,用來支持對於該法條的解釋和釐清。
- 有期徒刑名詞
- 脅迫名詞
- 未遂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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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