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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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保留徵用之土地為妨礙疏散建築之使用者,除責令使用人恢復原狀外,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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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28條規定,如果有人違反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即妨礙了疏散建築的使用,除了可以責令該使用者恢復原狀之外,還可以處以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處罰。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疏散建築地點能夠順利使用,以保障公眾的安全。 舉個與此條款有關的例子是,如果有人在被指定作為疏散建築用地的地方建立了一個商業建築物,並阻礙了該地方作為疏散場所的功能,那麼相關的當局可以根據本條例第28條的規定,要求該使用者恢復原狀並處以相應的處罰。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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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