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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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領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者,除撤銷其領用外,其所繳之勘測費及使用費,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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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29條的規定,如果土地領用人違反了該條例第15條的規定,除了撤銷其領用外,所繳交的勘測費和使用費將不予退還。這意味著如果土地領用人在使用徵用的土地過程中違反了該條例中關於土地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他們將失去領用該土地的權利,並且已繳交的勘測費和使用費將不會退還給他們。這是為了鼓勵土地領用人遵守相關的法規,並對他們的不當行為進行處罰。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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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