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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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領用人不依期繳清使用費者,按左列各款規定處理之: 一、自逾期三日起,按月加徵所欠費額百分之十,不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逾期六個月仍不繳清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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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31條,如果土地領用人未按時繳清使用費,應根據以下規定處理: 一、從逾期三日開始,每逾期一個月,加徵所欠費額的百分之十。如果不滿一個月的逾期期間,則按照一個月計算。 二、如果逾期超過六個月仍未繳清,則將案件轉交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是根據該法規的條文所進行的釋義,然而根據我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直接與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有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因此,對於此具體法條的解釋或適用情況,目前我無法提供更多資訊。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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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