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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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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保留徵用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或使用人,如有異議,應於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以書面申請之。 前項異議,經當地主管機關決定後,原申請人如不服其決定者,得依次向其上級機關申請之,但對行政院之決定,不得申請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 6 條規定,在保留徵用的土地上,若土地的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或使用人對徵用有異議,應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如果異議經當地主管機關決定後,在原申請人不服該決定的情況下,可以依序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請,但不得對行政院的決定提出異議。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當地的主管機關負責處理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的異議申請。當申請人對主管機關的決定不滿意時,可以向上一級的機關提起申請,但對行政院的決定則無法再提出異議。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異議申請程序的順利進行,並提供了一個上訴的途徑。 參考資料: 1.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96年6月23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014

  • 所有權名詞
  • 異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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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 6 條規定:「前條保留徵用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或使用人,如有異議,應於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