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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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有特定嫌疑人待追查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檢察官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如仍查無實據或嫌疑者,依第九點第一款辦理。 (二)檢察官相驗後,對特定嫌疑人聲請羈押或對物為扣押(如扣押駕駛交通工具)等強制處分時,應即日簽分偵查案件,依偵查案件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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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高檢會相驗案件處理要點第10條規定如下: (一)如果在相驗時發現有車禍死亡案件且有特定嫌疑人等待追查,檢察官應告知司法警察繼續追查,如果仍然找不到實證或嫌疑人,則根據第九點第一款辦理。 (二)相驗後,如果對特定嫌疑人提出羈押或扣押物品(如扣押駕駛交通工具)等強制處分的請求,檢察官應立即簽發偵查案件,並按照偵查案件程序進行。 以下是一個與相關法規有關的範例: 假設在相驗車禍死亡案件時,檢察官發現有特定嫌疑人並希望對他進行羈押處分。檢察官會立即簽發偵查案件並提出羈押請求,以便進一步調查明確嫌疑人的責任及可能的刑事指控。
- 相驗名詞
- 諭知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羈押名詞
- 扣押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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