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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有特定嫌疑人待追查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檢察官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如仍查無實據或嫌疑者,依第九點第一款辦理。 (二)檢察官相驗後,對特定嫌疑人聲請羈押或對物為扣押(如扣押駕駛交通工具)等強制處分時,應即日簽分偵查案件,依偵查案件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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