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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第 9 條

九、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嫌疑而加害人不明,迭經追查尚無結果之相驗案卷,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檢察官除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外,並應另行函知該管警察機關繼續調查,待其函復後,得將案件暫行簽結,同時填製「相驗認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簡報表」,報請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分「相備」字案審查復後,將案件依規定歸檔。(格式如附件四) (二)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依規定永久保存。查獲犯罪嫌疑人,該永久保存檔案依偵查卷或執行卷終結情形檢討鑑定保存年限。 (三)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應設專簿登記以資查考。歸檔後,每年至少應清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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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第9條的規定,針對車禍死亡而肇事者逃逸或有他殺嫌疑而加害人不明的相驗案件,檢察官應除了在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繼續追查外,還應另行函知該管警察機關繼續調查。待警察機關的函復後,檢察官可以將案件暫行簽結,同時填製「相驗認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簡報表」,報請該管訴訟轄區的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進行審查核復,最後按照規定將案件歸檔。 對於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的案件,依規定需要永久保存,待查獲犯罪嫌疑人後,應根據偵查卷或執行卷的情況進行檢討鑑定保存年限。同時,對於這類案件的歸檔,應設立專簿登記以便查考,並且每年至少應清查一次。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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